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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696章 官品厘清肃吏治(五)

朱载坖认为,要由朝廷来确定总督、巡抚衙门的的内设机构和执掌,同时派遣朝廷官员和经制吏员到督抚的衙署中,同时总督和巡抚各有侧重。

巡抚的主要职责是安定地方,协调布按等地方衙门办公,在战时保证军储、军需,在必要时候指挥卫所官军负责城防、边防等事项,总的来说巡抚的职权是负责地方行政、司法和监察事务的高级文官,负责对于辖区的政务、钱粮、刑名、边防等进行管理,仅仅赋予有限的军事权力。

而总督则是倾向于军务的官员,总督负责总领辖区军务,统帅辖区内水陆官军,制定战守征伐之策,平时负责督促水陆官军训练,监察各级军官是否称职,各路官军军器装备是否完好,督运军饷、军粮等事,在战时,总督负责与提督一道制定战守之策,负责战役策划,提督、总兵负责具体实施,同时在战时总督总管辖区事务,督促巡抚等官员转运粮饷,供应军需,检查军功,执行朝廷的命令。

总的来说,巡抚负责行政、后勤,而总督则专注于军务,在战时则是地方最高长官,但是在平时一般不干涉巡抚行政。

朱载坖和重臣们之所以做这个安排,其实也是为了平衡督抚之间的关系,之前大明的督抚经常有互相攻讦的事情,原因就是督抚之间的职权重叠,为了争夺权力,往往互相倾轧。

按照朝廷的设置,总督负责地方军事,而巡抚则专管民政,两者职权存在重叠。这制度初衷是为了防止地方官员自重,避免他们成为“土皇帝”。然而,由于职权交叉,总督与巡抚之间常常摩擦不断,引发官员内斗的风险。

朱载坖在和重臣们商量了之后认为,还是要在督抚之间搞平衡,虽然朝廷要尽可能的厘清督抚之间的权责,但是同时也要使得督抚之间大小相制,内外相维,互相之间形成制约,而在战时,又必须要保证总督的绝对权威,保证战事的顺利进行。

所以经过朱载坖和重臣们的商量,决定巡抚的职权主要是宣布德意,抚安齐民,修明政刑,兴革利弊,考核群吏,会总督以昭废置,而总督的职权是厘治军民,综制文武,察举官吏,修饰封疆,以定战守。

虽然总督和巡抚都是地方大员,而且总督和巡抚同时具备单独奏表的权力,在处理地方事务时,既各有侧重即权力分置,又在很多层面上有交叉和协作即权力重叠,只有这样的办法,才能够保证这种权力格局在实际运行中既造成督抚之间的掣肘之势,又能够有效的处理政务军务,保证行政效率,也要兼顾制衡。

以这个思维为主导,朱载坖要求重臣们制定督抚衙门的架构和内设官员,主要的问题就是既要保证督抚们拥有足够的权力,以统帅大军,安定地方,又要防止地方出现藩镇化的倾向,所以在这个制度下,督抚之争是必然的,但是又必须是可控的。

首先要进行规划的就是巡抚衙门的设置,作为一省的最高长官,巡抚衙门当然是最重要的机构了,巡抚衙门要总览一省的大小庶务,同时还承担着监察通省官员的重任,所以对于巡抚衙门的重要性,朱载坖是很清楚了,之前直接按照朝廷六部设立六房的办法确实是有一些合理性,但是这样并不能够体现巡抚的重要性。

要想规划巡抚衙门的下属衙门和属官,就要先理清朝廷各部院和巡抚的关系,因为在实际的政务处理过程中,巡抚和部院发生冲突龃龉的事情是很多的,首辅张居正就说道:“陛下,夫各部用其权,以裁制督抚,若不量地方之情势,则善政几不得举行; 督抚张其权,而轻视各部,又破坏一部之机关,而政令几同于虚设;彼此之姐龋尚小,而事机之贻误实多。”

这点确实是朱载坖要考虑的事情,张居正认为:“诚宜明定职权,划分限制,以某项属之各部,虽疆吏亦必奉行; 以某项属之督抚,虽部臣不能掺越; 如此则部臣疆吏于其权限内应行之事,无所用其推诱,于其权限外侵秩之事,无所施其阻挠,庶政策不致分歧,而精神自能统一矣。”

张居正的这个观点,确实是能够解决部分问题,使得部院和巡抚的矛盾减少,但是部院和巡抚还有一个重要的矛盾,就是对于地方监司的管理问题,部院一般是不会干预地方府州县行政的,但是部院常常绕过巡抚直接给地方监司下达命令,这确实是激化巡抚和部院矛盾的一件事情。

因为在部院看来,巡抚并不是朝廷经制之官,而是钦差,真正朝廷的经制之官,是布按两司,部院往往直接绕过巡抚下令,被巡抚认为是干扰地方行政。虽然现在虽然督抚权力扩张,布、按二司即已被确定为督抚属吏,但布政司在财政事务上须直接对户部负责,不必通过督抚。按察使司也必须对刑部负责,所以很多时候部院和巡抚也存在很大的矛盾。

一些强势的巡抚们就认为:“国家设官,内外各有责成,各部司员,受成于堂官,而不得径行之于疆吏。各省僚佐,察承于班吏,而不能径达于部曹,此内外之权限也。如部臣以疆吏为不足问,而与司道直接,则疆吏为虚设。”

他们认为部院越过巡抚直接干涉布按二司,使得巡抚、总督这样的封疆大吏无法有效行使职权,但是部院又认为布按二司在具体政务上是要对部院负责的,所以部院直接给布按二司下达命令也是合情合理的,双方为此争执不休。

这个问题现在也摆到了朱载坖的面前,朱载坖必须首先解决这个问题,才能够推动后面的改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