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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种形式结合,这是开庭前所有人都没有想到的辩护方式。

这种出其不意的辩护方式,众人一致认为,非常符合林默的辩护策略。

“应该没错了。”

“还得是林律师啊。”

“不过叠加起来的效果是否能发挥出1+1大于2的效果呢?”

“别人不知道,这可是林律师,我们静静的看着林律师表演就行。”

....

身处法庭中的林默并不知道外界的推论。

非常严肃的说道:“根据刑法二十条第三款规定,对正在遭受强间等暴力犯罪行为,采取防卫造成伤亡的,不负任何刑事责任,这是刑法赋予受害者的无限防卫权!

而我的当事人,当时正遭受三个人的暴力强间,在该种情况下。

我当事人无论做出何种方式进行自卫,对三人造成什么样的伤害,都属于无限防卫权内。

因此,我方当事人江雨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!”

公诉席位上,冯海嘴角微微上扬。

林默的话早就在他的预料范围之内了,只要涉及到正当防卫,就必然会牵扯出无限防卫权。

冯海也立马站了起来说道:“被告辩护律师你说的很对,在正常的防卫手段下,我也认同你的说法,但是!”

话锋一转,冯海瞬间严肃道:“既然是防卫的话,请你告诉我,为什么江雨不用别的方式?例如抓挠,或者踢打等?而是利用最软弱的地方发起了精准的攻击?

难道,这不是江雨在以暴制暴吗?

当然,核心不在于以暴制暴,而是她利用了一种带有极具侮辱的方式进行了暴力还击!

我认为以江雨当时完全有能力攻击对方眼睛、咽喉等脆弱部位以求脱身,但她没有。

她选择了一种确保能造成最大痛苦和羞辱的方式!

其二。

林律师,你要知道,无限防卫权的前提是‘制止’犯罪!

当江雨实施了差入行为后,侵害有被‘立即制止’?

根据案件经过,我们可以得知,侵害的确已经被制止了。

而江雨停下来没有?

没有!

她还在持续的输出!

这是一个持续的过程。被告人的行为本身,就是一个持续的、新的伤害行为。

其造成的伤害结果,远大于制止侵害所必需的程度!

其三。

如果今天法庭认可这种“你强间我,我就可以强间你”的逻辑,并且将其粉饰为“无限防卫权”的话。

那么法律将荡然无存!

社会将退回同态复仇的野蛮时代!

法律决不允许用一种犯罪去制止另一种犯罪!

请法庭明鉴,被告人的行为已从防卫意图滑向了报复伤害,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!”

冯海的陈述流畅清晰。

很明显,就是做足了准备。

旁听席上的律师们都直起了身子,认真了起来。

尤其是冯海罗列出了“从防卫意图到报复伤害”这个观点。

引人深思。

连审判长钱罡都沉思了起来。

直播间内。

罗大翔也是解说道:“公诉人的还击很有份量啊。”

其他律师:“的确很清晰,但也是抓住了林默的漏洞,毕竟林默就列出了一个无限防卫权,还击起来不算难。”

吴言祖:“厉害的是,这个公诉人的脑子反应很快,看林律师怎说吧。”

一开场,冯海就展现出了其专业素养。

法庭上的火药味都浓烈了起来。

林默没有坐下而是直接回应道:“我想公诉人忘记了一个事情,我方当事人面对的是三个人的侵害,如果她在防卫过程中,发现已经制止对方后,就停了下来,那么你如何保证停下来后,三人继续反扑?

要知道,对面可是三个人!

错过任何一个机会,我当事人就可能遭受最残酷的暴力论剑。

所以,她必须持续性的防卫!

直到对方三人完全丧失施暴的可能性后,才能停下来!

所以我当事人后续的行动,并非是报复伤害,而是持续性防御!

顶多是防卫过当,但防卫过当在无限防卫权中,是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的!”

冯海也没有坐下,双手撑着桌子就说道:“那请你方说明一下,为什么在防卫的时候,不用手肘,脚,甚至口咬,而是利用那个玩意?

这难道不就是报复性的侮辱陈店三人吗!”

林默眼神一凝:“难道公诉人没看卷宗吗?不知道当时我的当时被三人摁在地上,手脚都动弹不了吗?!”

说着,法院的大屏幕上出现了当时情况的文字描述。

【江雨的手部被陈店控制,腿部被王清控制,陈索站在江雨的上方光着欲行不轨。】

林默继续道:“冯检察官,当时陈索就在江雨的上方,江雨的手脚又被控制,而她那里非常自由,且陈索就在上方对准了,在陈索往下蹲的时候,我当事人抓住了这个难得的机会,一枪毙命。

然后在陈索痛的大叫,陈店和王清震惊愣神之际。

卖力挣脱了两人的控制,拿回了身体的自主权。

在那种情况下,我当事人只能这么做!”

接着林默看向了公诉席:“冯检察长,你现在回答我,如果是你在当时那种情况下,手脚都不能用,你能怎么脱困呢?”

冯海听闻脸部肌肉一抽。

这么奇葩的辩护方式,冯海也是第一次见啊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