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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迷 > 历史军事 > 中国古代奇闻录 > 第19章 律例裁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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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部的判决文书很快下达,详细阐述了判决的法律依据和情理考量。

对李氏的判决,引用了《大清律例·刑律·犯奸》中“奸妇抑媳同陷邪淫、致媳情急自尽”条款。原文规定:“凡奸妇抑勒媳女与人通奸,致媳女羞忿自尽者,绞监候。”

判词中指出:“王氏身为尊长,不守妇道,先与郎复兴通奸,又欲拖媳下水,其心可诛。香儿宁死不从,足见贞烈。王氏逼奸致死人命,罪大恶极。本应依律判绞,然念其最终如实供述,且系初犯,故改判发配宁古塔,给披甲人为奴。此乃法外开恩,以显皇仁。”

对郎复兴的判决,则引用了《大清律例·刑律·人命》中“但经调戏、致本妇羞忿自尽”条款。原文规定:“凡调奸未成,致本妇羞忿自尽者,绞监候。”

判词中解释道:“郎复兴与寡妇通奸,已属不法。又参与逼奸香儿,虽未得逞,但致其羞忿自尽,依律应判绞监候。然查其在该过程中,曾有劝阻虐打之举,虽动机不纯,但客观上减轻了伤害。且通奸之事,系王氏先有意勾引。故减等判处杖一百、徒三年。”

对王成功的判决,引用的是《大清律例·刑律·殴斗》中“子孙违犯教令”条款。判词指出:“王成功听从母命,参与殴妻,虽非本意,但亦有过错。念其事后悔悟,积极配合查案,故从轻判处杖八十。”

对作作张明的判决,引用的是《大清律例·刑律·受赃》中“官吏受财”条款。判词严厉指出:“作作身为公人,受贿徇私,歪曲验尸结论,险些使冤沉海底。此风不可长,故从重判处革职杖一百,流二千里。”

这些判决充分体现了清代法律的特点:一是严格维护伦理纲常,对尊长欺压卑幼的行为加重处罚;二是考虑具体情节,给予一定裁量空间;三是严惩司法腐败,维护司法公正。

判词中还特别强调:“夫妇之伦,人伦之大。姑媳之分,家道所系。王氏不守妇道,败坏人伦,罪不容赦。郎复兴浪荡无行,破坏人家,亦属可恶。香儿贞烈可嘉,宜旌表其节。成功愚孝可悯,但亦当惩。张明渎职可恶,必当严惩。”

判决下达后,在通州引起了巨大反响。百姓们议论纷纷,大多为香儿昭雪感到欣慰,也对李氏和郎复兴的下场表示罪有应得。

“真是善恶有报啊!” “没想到李氏看起来慈眉善目,竟如此狠毒!” “郎复兴那个浪荡子,早就看出不是好东西!” “成功这孩子也是可怜,夹在中间难做人。” “作作受贿,该杀!”

王家的宅院被查封,家产充公部分用于赔偿张家,部分没收入库。成功带着弟弟台儿,搬回老家与叔父王秉直同住。经此变故,成功变得沉默寡言,终日沉浸在悔恨之中。

行刑那日,通州城万人空巷。李氏被套上枷锁,押上前往宁古塔的囚车。郎复兴当众受杖一百,然后押往服刑地。作作张明同样受杖后流放。

看着李氏花白的头发和憔悴的面容,一些百姓不禁唏嘘:“早知今日,何必当初?” “守寡不易,但也不能做这等伤天害理的事啊!”

张彦明和妻子站在人群中,看着仇人伏法,心中百感交集。冤情虽雪,但失去的女儿再也回不来了。

“他爹,咱们回家吧。”张周氏擦着眼泪,“香儿的仇报了,她在天之灵可以安息了。”

张彦明长叹一声:“回家?家已经不像个家了。没有香儿的家,还是家吗?”

法律可以惩罚罪犯,却无法弥补失去亲人的痛苦。这场因奸情引发的悲剧,毁掉了多个家庭,留给生者的是无尽的伤痛和反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