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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迷 > 都市言情 > 年代1968:牛棚里的幸福生活 > 第421章 陈之安的另一个目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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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21章 陈之安的另一个目的

陈之安等的就是这个机会。

他缓缓站起身,目光平静的扫过法庭:“审判长,既然被告方一再强调‘现实可行性’。

那么我请求法庭允许我提出一项更为现实也更为根本的问题。”

审判长略感意外,但仍点头:“原告请讲。”

陈之安从文件袋中取出一个老旧的牛皮纸信封,小心翼翼的从中抽出一张已经泛黄但保存完好的证书。

他将证书正面朝向法庭,声音清晰而坚定:“这是1953年由东城区人民政府颁发的《土地所有权证》。

证明位于现红星罐头厂厂区面积约二十亩的土地,其所有权人为陈长青,也就是我的爷爷,现在归我继承所有。”

法庭内瞬间安静下来,连记者停笔的声音都清晰可闻。

罐头厂代表脸色大变,急切的与法律顾问交头接耳。

审判长明显一愣:“原告,这项证据为何此前未提交?”

“因为这不是股权纠纷的证据,而是土地权属的证据。”

陈之安平静的回答,“在今天之前,我一直希望罐头厂能够正视历史合同,主动解决股权和定息问题。

但现在看来,被告方似乎更愿意讨论‘现实可行性’。”

陈之安转向被告席:“那么,我们就来谈谈最现实的问题——土地。”

“根据1956年的合营合同,我父亲以厂房、设备、技术和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入股,占合营厂50%的股份。

请注意,合同明确写的是‘土地使用权入股’,而非‘土地所有权转让’。”

陈之安举起手中的土地证:“土地所有权,一直是我爷爷的,现在归我所有。

在过去二十多年里,这块土地被无偿使用。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政策,土地所有权是受保护的。”

被告代理人急忙起身:“反对!原告这是在混淆概念!土地早已随企业国有化而……”

“请被告方提供土地国有化的法律文件或征收手续。”

陈之安打断他,“如果罐头厂能够提供人民政府征收这块土地的文件,并出示相应的划规企业的证明,我立即撤回这项主张。”

法庭再次陷入寂静。

罐头厂代表脸色煞白,他们当然拿不出这样的文件。

在那个混乱的年代,资产的转移往往只是一纸行政命令,甚至口头通知,哪有什么正规手续?

审判长的眉头紧锁。这个转折完全超出了预期。

如果陈之安手中的土地证是真实有效的,那么这就不再是简单的历史合同纠纷,而是现行土地所有权与几十年实际占用之间的矛盾。

“现在休庭半小时。”审判长敲下法槌,“合议庭需要合议。

审判长办公室内,气氛比上午更加凝重。

“土地证的真实性毋庸置疑。”一位审判员仔细检查着陈之安提交的证书副本。

“公章、格式、内容都符合当时的规定。东城区档案馆应该还有存根可查。”

“问题在于,如果这份证书有效,那么从法律上讲,那片土地确实还属于陈之安个人。”

另一位审判员眉头紧锁,“但红星罐头厂已经在那片土地上生产经营了近三十年。

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扩建改造,现在的厂区面积,比原来大了三倍不止。”

“法律上怎么认定?”审判长看向最年长的民事庭长。

老庭长沉吟良久:“根据《国家土地改革法》和后续政策,私人土地所有权在新中国是受承认和保护的。

除非经过合法征收程序,否则所有权不因事实占用而转移。”

“但这是特殊历史时期形成的问题。”

有人提出,“如果支持陈之安的所有权主张,意味着一个国营大厂要面临搬迁或者向个人支付巨额土地使用费。

社会影响太大了。”

“这正是难题所在。”审判长叹气,“从法律上讲,陈之安占理。

但从社会效果看,支持他可能会导致一系列连锁反应。

你们知道现在有多少类似的历史遗留问题吗?”

“但如果我们不支持合法的土地所有权,”老庭长严肃的说。

“那我们在扞卫什么?法律的尊严何在?

今天我们可以因为‘社会影响’而否认一份合法的土地证。

明天就可以因为任何‘理由’否认其他合法的权利,这个头不能开。”

审判长站起身,走到窗前。

他能看到法庭外,陈之安正被记者和京大师生围住。

那些年轻人脸上洋溢着兴奋和期待——他们看到了一个普通人用法律武器挑战不公的鲜活案例。

“陈之安很聪明。”审判长突然说,“他一开始没有打出这张牌,而是先讲合同、讲股权、讲定息。

等罐头厂用‘国有资产’、‘历史原因’来搪塞时,他才亮出最硬的底牌——土地所有权。”

“他在逼我们做一个选择:是遵循白纸黑字的法律,还是屈从于所谓的‘现实考量’?”

半小时后,庭审继续。

审判长的表情比之前更加严肃:“法庭已经初步审查了原告提交的土地所有权证。

被告方,你们对此有何意见?

是否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该土地已收归国有?”

罐头厂的法律顾问擦了擦额头的汗:“审判长,这块土地随企业国有化而自然转为国家所有,这是当时的普遍做法……”

“请直接回答法庭的问题:能否提供土地征收的正式文件?”审判长打断他。

漫长的沉默。

“不能。”罐头厂代表最终艰难的吐出两个字。

旁听席上响起一阵压抑的骚动。

陈之安站起身:“审判长,我的诉求很明确:

第一,确认1956年合营合同有效。

第二,确认我持有的土地所有权证合法有效。

第三,基于罐头厂长期无偿占用我个人土地的事实,请求法庭判令被告停止侵害,归还土地。”

“归还土地?!”罐头厂代表忍不住站起来,“陈之安同志,你这是要把一个国营大厂逼上绝路!厂里有八百名工人,他们的生计怎么办?”

“这正是我想问的,”陈之安平静的回应,“过去二十多年,当我的家庭因这份资产而遭受不幸时,谁考虑过我们的生计?

当我父亲毕生心血被无偿占有,谁给过我们一个说法?”

陈之安目光转向法庭:“我并非不讲道理的人。

土地是我的,但我也知道工厂搬迁不易。

所以我的实际建议是:罐头厂可以购买或租赁这块土地,价格可以协商。

但前提是,必须先承认土地的所有权归属,承认历史的合同与承诺。”

“你这是变相的要挟!”罐头厂代表愤怒吼了起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