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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迷 > 都市言情 > 敬畏法律 > 第34章 行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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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贿犯罪作为贿赂犯罪的对向性行为,其法律规制经历了从单一罪名到体系化立法的转变。首次设立行贿罪,刑法修订后形成“行贿罪”“对单位行贿罪”“单位行贿罪”的罪名体系。司法实践显示,行贿犯罪在工程建设、金融、医疗等领域的发案率同比上升23%,成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、滋生腐败的重要源头。随着《刑法修正案(十二)》将行贿罪最高刑期提升至无期徒刑,并增设“情节特别严重”的法定刑,我国已构建起覆盖公职人员与非公领域主体的行贿,包括直接实施行贿行为的个人。

某省查处的“围猎”公职人员系列案中,12名行贿人通过长期宴请、赠送礼品等方式腐蚀公职人员,均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
单位行贿罪中,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需承担刑事责任。某上市公司为获取项目审批,集体决策向监管部门行贿,法院对3名高管判处单位行贿罪。

包括违反法律、法规、政策规定的利益(如违规审批),以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利益(如通过行贿获取市场机会)。某建筑公司为中标工程向评标专家行贿,因谋取的是本应通过公平竞争获得的利益,不构成行贿罪。

行贿人需明知行为违法性。某私营企业主为加快贷款审批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,虽声称“行业惯例”,但法院认定其主观上具有行贿故意。

包括现金、实物、服务等形式。某医药企业为推广药品,以“学术赞助”名义向医院领导赠送海外旅游,被认定为行贿。

行贿行为可发生在谋取利益之前、之中或之后。某官员退休后收受商人财物,因其在职时曾为对方谋利,仍构成行贿罪。

行贿罪与受贿罪虽为对向犯,但定罪量刑需分别评价。某行贿人主动交代受贿人犯罪事实,虽构成自首,但不影响受贿罪的独立认定。

行贿人与受贿人若存在事前通谋,可能构成共同犯罪。某工程承包商与公职人员约定按比例分成工程款,双方均被认定为受贿罪共犯。

需通过决策程序、利益归属等要素判断。某公司总经理以个人名义行贿,但资金来源于公司账户且用于公司业务,法院认定为单位行贿罪。

单位行贿罪的罚金数额需考虑单位规模、违法所得等因素。某大型企业因行贿被处罚金500万元,法院综合考虑其年营收及违法情节作出判决。

根据司法解释,行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“数额较大”,100万元以上为“数额巨大”。某行贿人因主动交代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,被认定为重大立功,依法减轻处罚。根据犯罪情节及违法所得,罚金数额一般为违法所得1-5倍。某行贿人违法所得200万元,被判处罚金600万元。包括犯罪所得及孳息。某行贿人用赃款购买的房产及投资收益均被没收。

某跨国企业建立“三重审批”制度,单笔超5万元支出需经法务、财务、监察部门联审。推行供应商“廉洁承诺书”制度,2025年某上市公司因未履行审查义务被认定单位犯罪。某市对提供行贿犯罪线索的举报人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,2025年通过群众举报破获案件37起。某行业协会制定《行业反贿赂公约》,对违反者实施市场禁入等惩戒措施。

行贿犯罪的司法实践,折射出我国反腐败斗争从“治标”向“治本”的深化。数据显示,行贿犯罪适用率上升与民营企业合规建设投入增加呈正相关,表明法律规制正在有效引导市场主体建立廉洁经营机制。

未来,随着《刑法修正案(十二)》对非公领域行贿犯罪的进一步细化,以及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完善,行贿犯罪治理将实现从“被动打击”到“主动预防”的转变,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、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