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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迷 > 都市言情 > 敬畏法律 > 第59章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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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9章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

在资本市场的复杂运作中,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,更直接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,成为威胁金融稳定的重大隐患。

为遏制此类行为,我国通过《刑法》等法律条文构建了严密的规制体系,明确界定犯罪构成、主体范围及法律责任,为打击证券欺诈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。?

根据《刑法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,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、期货合约罪特指特定主体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、变造、销毁交易记录,诱使投资者买卖证券或期货合约,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。?

该罪名的客体为证券期货交易管理秩序,其核心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与客观危害的关联性。例如,某证券从业人员为扩大交易量,散布未经核实的市场传闻,导致投资者跟风操作并遭受损失,即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。?

仅限于特殊主体,包括证券交易所、期货交易所、证券公司、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,以及证券业协会、期货业协会或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。? 非上述主体实施类似行为,可能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。

要求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,即明知信息虚假或记录不实,仍意图诱骗投资者。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。

表现为提供虚假信息、伪造或销毁交易记录等行为,且必须造成“严重后果”,如投资者重大损失或市场秩序严重混乱。

《刑法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明确,犯本罪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并处或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;情节特别恶劣的(如造成系统性风险或巨额损失)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。?

例如,某高管为完成业绩指标,故意销毁不利交易记录,导致投资者群体性诉讼,即可能面临“情节特别恶劣”的加重处罚。

单位犯本罪的,实行双罚制: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。? 这一规定强化了对机构主体的约束,如某证券公司因集体参与虚假宣传被罚,同时追究管理层责任。

与本罪主体限于特定行业人员,且以虚假信息为手段;内幕交易罪则涉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,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。

操纵市场罪通过资金优势或信息优势影响价格,而本罪侧重信息欺诈。实践中,二者可能竞合,如某机构同时操纵股价并散布虚假信息,将数罪并罚。?

某证券投资公司总经理张某某案中,其明知信息失实仍透露给投资者,导致市场恐慌。法院依据《刑法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,以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? 该案凸显了法律对“故意提供虚假信息”行为的零容忍态度。

证监会通过严惩违法者维护市场秩序,如某私募基金伪造投资记录案中,监管部门不仅没收违法所得,还对机构处以高额罚款,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。? 此类案例强化了法律的威慑力,推动行业合规文化形成。

当前法律对“情节特别恶劣”的认定标准尚待细化,部分跨境诱骗行为因法律冲突面临执法困境。 例如,某企业通过海外子公司规避监管,导致投资者维权困难。

明确“严重后果”的具体情形,如损失金额、影响范围等。推动国际证券监管公约,统一执法尺度。利用AI监测虚假信息传播,提升执法效率。

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法律条文是资本市场的“安全阀”,通过严密的构成要件、量刑标准及司法实践,有效遏制了信息欺诈行为。? 面对技术革新与市场复杂化,法律需持续完善,以更精准的规制维护投资者信心。唯有坚持“零容忍”执法,才能筑牢市场公平的基石,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