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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迷 > 历史军事 > 明末改革 > 第39章 大明第一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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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...............他奶奶的...........这几个人是真的该死..........”

暖阁内,朱由检看完了由钱龙锡、李若涟、瞿式耜三人联名呈上的紧急奏疏及“大明第一案”的全部卷宗后,忍不住爆出了一句粗口,将手中的卷宗重重地拍在御案上。

他这司法改革的第一炮,非但没能响亮地打出去,反而引来了一个巨大无比的难题。

这案子棘手到连他麾下这三位分别执掌行政、侦查与监察的重臣,都感到束手无策,只能默契地将这块烫手山芋,原封不动地塞回到了皇帝本人手里。

钱龙锡、李若涟、瞿式耜三人此刻正肃立在御阶之下,个个眼观鼻、鼻观心,面色凝重之中透着一丝难以掩饰的尴尬。

朱由检抬起头,目光扫过这三位股肱之臣,语气带着几分难以置信和哭笑不得:“好啊!真是好啊!老钱,你管着内阁;

李若涟,你掌着锦衣卫;

瞿式耜,你握着都察院。这侦查、公诉、审判、监督的架子,是你们跟朕一起搭起来的。如今这头一桩大案,你们倒好,一个字‘难’,就把球直接踢到朕这儿来了?朕要你们何用?!”

首辅钱龙锡硬着头皮上前一步,苦着脸道:“陛下息怒……非是臣等推诿。此案……此案事实看似清楚,然内情之龌龊复杂,实乃罕见。牵涉人伦、律法、风俗,更关乎陛下新政之声誉。

若以强奸论处,李立等人固然死不足惜,然其‘嫖宿’之辩词,亦非全然空穴来风,王氏与李石之行径,确有可疑之处。万一……万一其中真有隐情,错杀五人,则新政‘慎刑’之初衷尽毁,天下哗然啊!”

李若涟也赶紧补充,从侦查角度解释道:“陛下,锦衣卫多方查证,李石招揽生意确有其事,坊间亦有传闻。

那王氏的口供前后反复,难以采信。眼下人证、物证皆只能证明他们发生了关系,却难以百分百断定是‘强迫’还是‘交易’。这……这证据上,确实存在模糊之地。”

瞿式耜则从法理和风纪角度陈述:“陛下,即便最终认定是交易非强奸,李石逼妻卖娼,李立等人集体嫖宿,此行径伤风败俗,亦属大恶!然,依《大明律》,对此类集体嫖宿、尤其是嫖宿亲属之恶行,该如何定罪,量刑几何,并无明确条文可循,判轻判重,皆难服众。”

朱由检目光沉静,缓缓扫过殿内每一位重臣:“司法规矩既已订立,便再无疑义!往后一切案件,皆应依既定程序处置!该怎么审理,便怎么审理;该如何定罪,便如何定罪!”

他略作停顿,“有确凿证据,便依法定案!证据不足,便依律放人! 即便最终结果是错判,甚至造就了冤假错案——”

朱由检的声音陡然拔高:“只要整个过程中,取证、公诉、审判、监督,每一个环节都严格遵循了朕与诸位共同定下的程序,没有丝毫逾越!那么,这个结果,朕就认!朝廷就认!天下,也必须认!”

他斩钉截铁地为其司法改革定下了最核心的基调:“从今往后,程序重于结果! 朕宁可放过十个可能的罪犯,也绝不能容忍一次为求‘正确’结果而践踏程序的行为!此例一开,后世效仿,则今日所立之精密法度,必将土崩瓦解,形同虚设!”

他环视众人,目光最终落在钱龙锡、李若涟、瞿式耜三人身上。

“此案,便是范例。尔等按程序去办,得出何种结论,朕便核准何种结论。朕要的,不是一个‘完美’的判决,而是一个无可指摘的程序! 都听明白了吗?”

朱由检斩钉截铁地确立了“程序正义”的至高原则后,话锋随即一转,指向了此案暴露出的另一个核心问题。他手指轻轻敲打着那份令人头疼的卷宗:“但是,经过此案,朕也看明白了。

光有严密的程序还不够,还得有能跟上世道人心的法条!《大明律》是太祖高皇帝所定,自然是字字珠玑。

然,时移世易,如今市井百态、人心鬼蜮,远非开国时所能尽料。譬如眼前这案子,逼妻为娼、集体嫖宿亲属,其行径之卑劣,影响之恶劣,现行律法中竟无明确严惩之依据,以致量刑时颇感掣肘。”

他抬起头,目光落在刑部尚书钱龙锡身上,语气郑重地将一项长期任务交付下去:“钱爱卿,你执掌天下刑名,此事责无旁贷。朕就将这‘修律’之事交给你。往后,每审结一案,尤其是这类新型、疑难之案,刑部都需从中汲取教训,审视律法是否有模糊、缺失乃至不合时宜之处。”

他阐述了一套动态的、基于案例驱动的立法更新机制:“出现什么问题,就改什么法条! 不必追求一蹴而就、编纂一部完美新律。我们要做的,是‘微调’,是‘打补丁’。

将此案中暴露的‘集体淫乱、败坏伦常’之罪,其定罪标准、量刑等级,给朕细细斟酌,增补进去!让后来者再遇此类奸徒,有法可依,有重典可施!”

这套思路,已然带有了几分“判例法”和“立法跟进”的现代色彩。钱龙锡听闻,精神也为之一振。这不仅是权力,更是名垂青史的机会。他立刻领命:

“陛下圣明!臣深以为然。法律唯有与时俱进,方能真正惩恶扬善。臣定当组织刑部精干力量,设立‘律例馆’,专司此事。每季将研讨修订之条款,呈报陛下御览,以期使我大明律法,日趋精密完善!”

在朱由检定下“程序正义”与“动态修律”的基调后,文华殿内的廷议迅速得出了最终裁决。

关于李立等五人:

罪名: 强奸罪不成立。因关键证据(主要是受害者王氏的口供及伤情鉴定)存在重大矛盾与疑点,无法排除“嫖资纠纷后诬告”的合理怀疑,依据“疑罪从无”原则,不予认定。

惩罚: 但其行为严重败坏风俗,有辱人伦,虽不构成强奸,然其集体嫖宿之行径影响极其恶劣。

依据《大明律》中“寻衅滋事”、“有伤风化”等概括性条款,每人重责一百大板,枷号一月,并罚没家产之半充入国库。此判罚既体现了对恶劣行为的惩治,也严守了证据底线。

关于李石与王氏:

罪名: 逼妻卖淫(李石)、长期从事非法暗娼活动(二人共同)。

惩罚: 李石杖一百,流放两千里,至边塞苦寒之地服劳役。

王氏杖八十,发往官方织造局服役五年。 其家产全部抄没。此判罚彰显了朝廷整饬社会风化的决心。

此判决一经公布,在朝野引发了巨大争议。

清流言官抨击皇帝“纵恶”,认为李立等人罪大恶极,仅以风俗罪论处是姑息养奸。

务实派官员则暗中称赞,认为此案判决逻辑严密,守住了新法的程序底线,为日后审理复杂案件树立了典范。

民间更是议论纷纷,有人为王氏的遭遇唏嘘,有人痛斥李立等人的无耻,也有人觉得官府“各打五十大板”算是公道。

而此案最重要的遗产,是催生了《大明律》的第一次“微调”:

钱龙锡领衔的刑部“律例馆”在三个月后,向皇帝呈上了 《刑律补充条例》(又称‘崇祯第一条例’) ,其中明确规定:增设“集体淫乱罪”: 凡三人以上,于公共场所或私人住所集体进行淫乱活动,严重败坏社会风气者,首犯杖一百、流三千里,从犯杖一百、徒三年。

明确“亲属间风化罪”: 凡与五服内亲属发生不正当关系(无论是否和同),均罪加一等,并剥夺其部分宗族权利。

细化“逼良为娼罪”: 对强迫、胁迫、利诱他人卖淫者,视情节轻重,设定了从杖刑、徒刑直至流放的全部量刑标准。

朱由检御笔朱批:“刊印天下,一体遵行。”

“大明第一案”至此尘埃落定。它没有大快人心的处决,却为帝国奠定了一种冷静、理性且具有自我更新能力的司法传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