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十六个月的底档,铺满邮电所两张长桌。
档案员先定规矩:原册只能由工作人员翻页,沈知夏、何翠英和陆沉川驻地委托的家属联络员分别摘录;金额、日期、附言和签收方式缺一不可。陆沉川已返队,通过单位寄来个人存根复印与核对授权,不能亲自到场便不假装在场。
第一年六笔已核过,再从遗漏月份补。1981年七月没有汇款,存根注明驻地转训、津贴延后;八月一次补汇五十二元,附言分成妻女生活三十元、家中老人十二元、建民学艺十元。九月汇二十八元,明确小满看病。十月无汇,十二月汇三十五元,没有附言。
三十六个月没有一条整齐的线。有的月没汇,有的补汇,有的专门写着药钱。
1982年共查到十一笔,最大一笔六十四元,包含冬衣、药费和家用;最小一笔八元,只写“给娘买药”。小满周岁鞋款五元单独一笔,由周桂芬签收。生日信同月的三十元妻女生活款,则在陆家账上对应到陆建民待客和一笔粮食支出。粮食是否由母女吃到,需要再问。
1983年汇款逐渐增加,却出现三次由陆父签收、两次画圈代收。陆父去世后,周桂芬开始稳定签名;沈知夏本人签收为零。
“一个月都没有?”档案员再次确认。
沈知夏摇头。过去她只见过婆婆零星给的几元买盐买布,每次都说是陆家统一安排,从未拿过汇款单。
何翠英将“未本人签收”与“未实际受益”分开。签收事实清楚,不代表每分钱都没用于妻女;反过来,陆家买过粮也不等于专款全部到位。后续要把药费、衣物、粮食和住房支出逐项核实。
到下午,三十六个月仍有四个月原册字迹不清、两笔存根日期相差一天。已经清楚的汇款总额超过一千二百元,其中附言明确指向妻女的部分占大半。准确数必须等模糊页复核,不能提前写成定数。
何翠英把初步金额再分成四类:明确妻女专款、明确老人或弟妹用途、一般家用、附言不清。第一类也不自动全算欠款,因为陆家若能证明给小满看病、给沈知夏买粮衣,实际支出应扣;第二类则不应因收件地址在陆家就算妻女受益。分类比总数慢,却能防止以后把同一笔钱重复追讨。
周桂芬在得知初步金额后赶到邮电所,开口便说陆家五年吃饭也要钱。沈知夏没有否认共同生活成本,只要求列出标准和实际承担:她每日下地工分、缝补劳动、娘家送来的粮,同样要进入家庭收支,不能只把丈夫汇款算收入,再把全家吃饭都算妻女欠债。
马长顺随后提供生产队工分底册。沈知夏生小满后半年工分较少,之后两年已接近成年女劳力平均;她分到的口粮一直并入陆家大灶。娘家每年送粮次数还需沈德顺和运粮人证明。家庭生活成本因此会算,但不会按两个完全不劳动的人头来扣。
刘大夫也愿调取能找到的诊疗薄。小满几次发烧、沈知夏生产后的用药若由陆家实际付钱,可以进入妻女受益;口头说“给她们看过病”却没有日期和金额,只能列待核。周桂芬听见连花过的钱也认可,态度稍缓,却仍不肯交出她自己保存的旧票据箱。何翠英为此另开物品清点申请,不允许趁老人不在私翻。
档案员不处理家庭分配,请双方不要在原册前争吵。何翠英把争议带回公社另议。
核到1982年春,一张附言让所有人停下。
陆沉川写:“红山家属房可再次申请。若知夏不愿随军,请她亲笔回信,说明顾虑,我再想办法。不要替她决定。”
对应月份确实有一封回信存根。家属联络员从陆沉川证据袋里找出原件复印,内容写沈知夏嫌驻地偏、住房小,不愿带孩子受苦,还说“金窝银窝不如自家草窝”。
沈知夏只看一眼便说:“不是我写的。”
字迹像她早年写信,落款也像,可那句俗语她从不用。她娘家常说的是“屋小能收拾,人心不能挤”,从不说金窝银窝。
何翠英不以生活习惯直接定笔迹,只把语言差异记为线索。回信纸张、墨水、邮戳和其他七封假信需一并比对。
周桂芬却说:“一句话谁不能说?你为了进城,连自己写过的都不认。”
“我当年若嫌房小,为什么给娘家写的未寄信里一直问托儿和工作?”
两种材料形成冲突,正需要查,而不是靠谁嗓门大。
许秀芹当晚来送账本格式,看到回信复印件上的俗语,神色一变:“秀玲常说这句。她每次嫌家里破,都说以后找对象要住金窝,不能守草窝。”
一句口头禅只能算旁证。何翠英请她写正式陈述,注明听过的大致时期和场合,不让一句“我认得”变成定案。
原回信也按纸张折痕和邮戳顺序保存。墨水检验条件有限,现阶段只能结合笔迹、语言、寄出时人在何处和见证陈述交叉判断。档案员又提醒,代收栏有时由投递员代写再让收件人画圈,每笔都要对照投递路线,不能只看纸面一个字便定冒名。
家属联络员也将原回信按纸张折痕和邮戳顺序编号保存,编号只是档案页次,不进入人物称呼和叙事。墨水检验条件有限,现阶段只能结合笔迹、语言、寄出时人在何处和见证陈述交叉判断。
消息很快传回县厂。厂方通知陆秀玲次日到场补充说明,她却没有回宿舍,也没在陆家。
周桂芬说女儿去亲戚家散心,拒绝说哪家。
当天夜里,村口有人看见陆秀玲提着包,搭上最后一班去县城的车。
她没有向厂里请假,也没有留下可核实的去处。
去向仍待确认。
先把事实记下。